高级教师评定标准:
1. 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4. 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5. 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6. 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