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2.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3.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4.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5.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6.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