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客观性
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不能是主观的推理判断。办案人员不能要求证人、嫌疑人、被告人按照办案人的主观判断去陈述。不能对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的陈述做歪曲、片面的记录。不能只收集、出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逼供、诱供取得的口供和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推理得出的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 相关性
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与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和量刑有关的事实。与定罪和量刑无关的事实不属于证据。
3. 合法性
收集证据的方式必须合法。一方出示的证据必须经过对方质证才具有合法性。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必须合法。即必须是《刑事诉讼法》所举八种证据形式中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