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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撤诉是怎么规定的

撤诉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