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新规:
1.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增加了“重大过错的除外”的规定。
2. 增设离婚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当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一起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