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主体可以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 依法成立并核准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例如律师协会、信托业协会等)。
3. 上述第1、2项中用人单位设立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是受用人单位委托的分支机构。
4.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