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无不良行为记录。
3. 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含已具备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且参加2017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在2017年7月底前可取得教师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的人员)。
4. 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 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6. 其中涉及“年龄条件”的,如“25周岁以下”为“1991年4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涉及年龄计算的依此类推);工作(或教学)经历要求,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31日。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在校学生在读期间参加勤工俭学、实习等不视为工作(或教学)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