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