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
1. 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 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 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 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5.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