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
1.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 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4. 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5.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7. 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8. 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9.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则无权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