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天津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天津银监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规定:本市居民申请房贷首套首付最低30%,二套房首付不低于60%,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1. 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 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3.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4. 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5年(不含25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