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强制报废申请表,提交登记证、号牌和行驶证就可以了,剩下的是由回收企业进行处理。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