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是指在移转财产所有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财产所有人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但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移转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2.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
3. 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