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协议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要看协议内容本身。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有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资料号码。
(三)劳动合同时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要求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限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限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商定试用期、训练、保守秘密、增加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因此,只要具备上述条款的劳动协议就属于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