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使用权房承租人变更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继承人信息及其他相关事宜具体到公证处按流程办理即可。第二种方法是拿继承权公证书办理变更即可。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该条解释条款规定,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
1. 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
2. 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
3. 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