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养儿童条件:
1.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 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
领养儿童条件:
1. 夫妇双方均年满30周岁。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 夫妇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5.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弃婴(儿童)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 被收养人必须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年龄不满14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