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 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 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照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补贴。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 妊娠7个月及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 妊娠3个月及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照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4. 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