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的分类也有不同标准。债的发生原因,本身就是一种债的分类标准。此外,还有以债的主体、标的、执行力、债与债的关系等标准来对债进行划分。
1. 以债的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2. 以债的标的为标准,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依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一种是依据债成立时,实际的是否特定化,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3. 以债的执行力为标准,可分为自然之债和受强制力保护之债。
4. 以债与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八十六条,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