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
1. 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 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
3. 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
4. 科学发现。
5. 工业品外观设计。
6. 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
7. 制止不正当竞争。
8. 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中,还包括“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主要是指工商业经营者所拥有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等商业秘密。此外,该协议还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列为知识产权的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不断涌现新型的智力成果,如计算机软件,生物工程技术,遗传基因技术,植物新品种等,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