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