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不能够提取公积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包括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 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 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4.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6. 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7. 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8.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9. 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10.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不属于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