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