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
1. 以2020年1月21日前商品销售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为原价,在1月22日后超出原价销售或者提供服务的;商品进货成本发生变化,购销差额未与1月21日前保持一致并扩大的;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等规定,从快从重处理,并当场责令立即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