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1. 被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 送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五条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 收养人的条件:
根据《收养法》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