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予以明确,覆盖农村的全部集体土地,包括自留地和未利用地等,不能遗漏。
2. 进行登记发证工作的流程一定要按照依法依规、有序的进行。
3. 要对全国农村土地的地籍进行全面系统的调查,查清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等信息,进行统一编码,为确权工作提供依据。
4. 对于所有权的确认要落实到每个农民集体,涉及到“合村并组”及农村土地整治的,要维持原有的权属不变,调整后能确定归属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5. 对于集体土地要依法对其所有权的主体代表进行明确。
6. 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确认,其面积大小要依照规定标准来定给该集体成员。不是本集体的农民因为地质灾害移民安置及新农村建设的,经过本集体大多数同意并经过权力机关批准可建房的,可确权发证。
7. 对于1987年前的超面积宅基地按照实际使用面积来确权,而这之后的则要按照实批面积来进行确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