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符合以下标准及条件:
1. 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 约定条件:需要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而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