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根据上述规定,视同销售时,销项税额的计税基础应按贵公司最近时期销售该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