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以开工时间到竣工时间的期间为计算依据。
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2. 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3. 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
4. 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的确定有以下原则:
1. 以双方确认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2.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同之日作为竣工日期。
3.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75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