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的超标电瓶车都将处于无牌无证状态,一旦上路行驶,将被处以50元罚款。对于拒绝接受处罚的车主,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暂扣车辆。在《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可申领临时通行证,从《条例》实施之日起3年内可上路行驶。
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该《条例》被称作是史上最严的非机动车管理规定,其中大部分内容都直指在成都随处可见的电瓶车。根据《条例》和《成都市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在成都市上路行驶的电瓶车,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 凡具有脚踏行驶能力,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2. 空车质量不超过40公斤(不含电池),整车质量不超过55公斤(含电池质量)。
3. 前后轮中心距不超过1200毫米。
满足上述技术标准的电瓶车,须向交管部门申领正式号牌和行驶证,方可上路行驶。而达不到这些标准的电瓶车,都属于超标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