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满足以下条件:
1.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的营业场所。
2.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员。
3. 计算机终端数量不少于60台,营业场所单机占地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
4. 中学、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 必须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总量和布局要求。
准备以下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标明单位名称、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安全员、技术员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场所面积、计算机台数。
2.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 场所设备资料清单。
5. 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意向书。
6. 营业场所地址位置图及平面图。
7. 有关经营管理制度。
满足条件并准备好申报材料,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