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条的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此外,该法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还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由此可知,具备以上条件的抚养人才可以收养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