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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钓鱼执法(网络钓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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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社会钓鱼执法(网络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entrapment),又称钓鱼式执法、倒钩(执法)或执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执法部门有意隐蔽身份,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钓鱼执法也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名词了,这种行为其实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这种手段无疑是不好的,下面一起来看看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1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2

何谓“钓鱼执法”?

常常听说有“钓鱼执法”的事,“钓鱼执法”一般是指执法人员假装交易的相对方,与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接洽、交易,最终获取违法或者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证据”,以此为证据对嫌疑人进行处罚乃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执法方式。

曾有运管部门假装乘客,乘坐无运营许可证的“黑车”,以支付车费的方式,取得其非法营运的“证据”,据此对非法运营者处以重罚。

贩卖毒品案件中,由于此类案件本身基本上交易都是秘密进行的,用常规的侦破方式难以破获此类案件。

故《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像毒品犯罪这样的严重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实施“隐匿身份侦查”,侦查学里面叫“特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钓鱼执法”。根据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需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

侦查本身就是要破获案件,不是要人为制造犯罪案件。所以,“诱使他人犯罪”是《刑事诉讼法》所明文禁止的。

对执法者的法律后果

对于贩卖毒品案件中的“钓鱼执法”,也就是特情介入,要根据情况分析。执法的行为只能发生在“立案后”,且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否则,因程序违法,相关人员取得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对执法者(特情人员)将以违法处置。

对被执法者的法律后果

特情的介入,往往是对嫌疑人的一种诱惑,分三种情况:

一、犯意引诱:嫌疑人本来不打算贩卖毒品,经引诱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禁止性的行为。嫌疑人可做无罪辩护。

二、数量引诱: 嫌疑人本有贩卖小数量毒品的意思,经引诱实施贩卖大数量的毒品,这是允许的侦查行为,但嫌疑人可做罪轻辩护。

三、机会引诱:嫌疑人本无买家或者卖家渠道,特情人员为达成交易,提供渠道。这种情形下,也是嫌疑人本有犯意,只能做有罪处理。

对事件本身的法律后果—“钓鱼执法”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如果特情提供了上家和下家的渠道,引诱嫌疑人贩卖毒品,即形成实践中的“双套引诱”,此种情况下,嫌疑人可作无罪辩护。

毒品案件中的“钓鱼执法”一定要严格守住“依法”这条底线,双套引诱及犯意引诱,以及立案之前,或者未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等情形,均可因程序违法导致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不能达到打击犯罪的目的。

钓鱼执法是否合法3

什么是钓鱼执法

所谓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近年来,钓鱼执法已成为某些地方政府查处违法犯罪的主要手段,这样的手段增加了政府部门的办案数量,同时也的确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社会的安定性,但这种执法手段不仅损害了法律的尊严,抹黑了政府公正形象,疏远了干群关系,更可能诱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扩展资料:

要根治钓鱼执法这一恶劣的执法行为,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对使用钓鱼执法办案的执法人员进行重处;其次,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普及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只有这样,才能让其认识到钓鱼执法的不合理,才能让其从内心拒绝钓鱼执法;最后,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只有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才能取得根治钓鱼执法的最终胜利。

钓鱼执法合法吗

钓鱼执法不合法。钓鱼执法是指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钓鱼执法应当属于违反程序正义的行为,应当被淘汰。

法律依据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四)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五)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

(六)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八)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说到钓鱼执法,相信大家肯定都很熟悉,甚至很多人在生活中都遇到过,而大多数情况下,很多人在遭遇钓鱼执法后,往往都自认倒霉,那么钓鱼执法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1

一、怎么理解钓鱼执法的概念?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

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

二、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定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无疑钓鱼执法是一种违法行为,犯罪者是各位有职权的司法执法者,或某国家机关的高职人员。钓鱼执法的概念在我国的发展史较短,故而不少司法机关的执法人员不能很明确的判断什么是钓鱼执法,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的法制建设依旧存在着空缺。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2

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采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诱被执法人做出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执法形式。因其为执法而引诱犯罪,纵容犯罪的出发点,有执法而违法的争议。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联社的名义以及模仿《西雅图时报》网站,制造虚假的新闻网页并植入恶意软件“钓鱼”,来追查一名发出炸弹恐吓的嫌犯。一般只有网络犯罪分子才会用网页传播恶意软件,FBI却自己踏入禁区。此举遭到媒体和隐私保护团体炮轰。

钓鱼执法的社会反响: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

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3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

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

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什么是钓鱼执法,这样违法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看到“钓鱼执法”这个词,怎么理解“钓鱼执法”呢?钓鱼执法通俗的理解就是”诱人以罪“。

什么是钓鱼?就是鱼儿本身在水里安然自得地游来游去,你弄个鱼钩,挂上鱼食,把鱼儿诱惑的去啃钩,最后把鱼钓住了,却又反过来怪鱼儿咬了你的食。这也是为什么钓鱼执法会被免责的一个原因。例如,警察冒充未成年少女引诱嫖客、FBI冒充恐怖分子拉人搞“恐怖袭击”等等都是钓鱼执法,因为这些是执法人员引诱别人犯罪。

我主观上没有违法意图,由于执法部门的诱惑,导致了当事人才违法的事实。虽然是违法,但是缺少主观事实。违法者应该予以免责。比如大家所熟悉的网约车钓鱼执法,执法者扮演乘客,要求私家车载客,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因为当事人没有这种违法意图。

钓鱼执法是违法的吗?是的。

虽然钓鱼执法原则上为了制止犯罪,而使用故意诱使嫌疑人犯罪的方式,但是,这样得到的证据是违法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 ,钓鱼执法不具备基本的违法处罚条件,也就是主观违法意图。

其次,钓鱼执法对违法者和执法者都是有负面影响的,当一个执法者从一个厌倦违法的角色转变成了一个积极促进违法活动的角色,这与执法的本意是相悖的。如果不对钓鱼执法加以禁止,最终将会给公权力滥用造下恶果。

钓鱼执法类似于刑侦中的“下钩子”,但是下钩子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有三个条件:

一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

三下套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论罪。

而钓鱼执法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本来有违法的思想而未行动,在钓鱼执法下采取了行动;二没有想法也没有行动,在钓鱼执法的勾引下实施了行动,从两个方面看都会因为钓鱼执法激发社会矛盾。所以钓鱼执法是违法的行为。

“钓鱼执法”的危害

1.对公民的危害

“钓鱼执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

“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2.法行政是行使权政的基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还是要依法行政的,政府就会成为良法善治的实施者,也是我们向依法治国迈出了一大步,如果是钓鱼执法,那么我们的行政权力行使就会被扭曲异化,这样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行政机关部门会过度作为,或者过度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需要经过法律来授权的。如果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那就是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法权。这样才是对人民的一种负责。但是往往现实不是这样的,这多多少少有些让我们感到遗憾。

4.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峻挑战。钓鱼执法是没有执法依据的,也就是任意的执法,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的实质是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就是把一个好人逼成坏人的一个过程。这种执法形式而言,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我们追求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相结合的。

5.行政自由的裁量权失控,行政自由的裁量权有其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正当性。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法律的形象是公平正义的,如果法律被公众社会所猜疑,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遭受质疑,那么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这样的最后结果无疑就是饮鸩止渴。再就是,权力就是个手段,而不是目的。

6.从引人向善到诱人向恶,我们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但是在钓鱼执法的过程中,是诱导人向恶的,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是相悖的。无疑钓鱼执法的执法者们成为了罪魁祸首。

7.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变得淡漠,执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认识就比一般普通群众认识的深刻,如果普通群众没有及时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再加上执法者的钓鱼执法,会让民众与法产生对立面,这样就会给社会树立一个反面的教材。普通群众只能被动地参与,那么公众在法治社会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得不到保障,对于我国合法行政的探索绝对没有任何好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