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工作单位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给50%。一方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全额发给,无工作单位也无固定收入的,由当地财政发给。
2.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额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条件不生育的,享受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符合再生育条件再生育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退回已发给的奖励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不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有关待遇,已发给的奖励费不退回。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属于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其所在单位发给,属于因企业破产、改制、撤销、分流等原因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当地财政发给,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