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过四米、四点三米的车辆,罚款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超过一百元以上的车辆,罚款一分以下;超过宽度的车辆,按照超过宽度的比例处罚。
车辆、货物总质量超过车辆罚款标准限额率、罚款措施和罚款标准10%以下的,批评教育并作超限记录,不予处罚。
但超过限额三次以上的,责令卸载、运输不可分解货物的除外,并处300元,并处以下列罚款。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
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
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