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转让的原则有:
1.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商标权转让合同;
2. 转让注册商标合同的受让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3.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 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 商标权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不得对与受让人的商品相类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转让的商标,除非与受让人订有商标权使用许可合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