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