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有: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5.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6.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7.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8.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