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有什么可以钓鱼执法(可以钓鱼执法吗?)

编辑: 时间:2024-01-08 11: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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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是有什么可以钓鱼执法(可以钓鱼执法吗?)

网络上的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男女钓鱼执法是什么梗,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普及,人们在网上使用的词语也在不断的更新。不断出现的网络新词让人们十分好奇其背后的意思。钓鱼执法,相信很多人都有听说过,那么网络上的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男女钓鱼执法是什么梗1

一、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二、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

谈恋爱钓鱼执法是:采用各种方法试探考验对方的忠诚度。

钓鱼执法实际就是下套,但在爱情里钓鱼执法就不一样了,很多时候我们为了博得心上人的欢心就会想方设法搞出一些事情。例如“投其所好”,“欲擒故纵”。这些招数都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谈恋爱爱钓鱼执法简介:

这种做法是对对方的不信任,一旦知道了对感情的伤害,是非常大的,直接导致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吵架,躲避,最后承受不了就会分手,建议谈恋爱的算法,无论男女都不要这样做,没有意义。

男女钓鱼执法是什么梗2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

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男女钓鱼执法是什么梗3

网络上的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法

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不得指派没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暂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费。《意见》规定,保证执法手段的合法、正当,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

两份新文件还明文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行政执法经费全额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收入按比例返还行政执法单位,作为行政执法经费或者奖励经费使用。法制专家认为,上述规定截断了“钓鱼”执法的源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钓鱼执法的社会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

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什么是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国家当然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从历史上看,一些案情复杂、取证难的案件,往往采取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的方式。美国是钓鱼执法实施比较多的国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钓鱼执法具有某种诱导性,一直以来也饱受争议。

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中文名称

钓鱼执法

外文名称

entrapment

别名

执法圈套

运用范围

法律取证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钓鱼执法过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非法运营"。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法律制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透露,为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上海即将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明文禁止"钓鱼执法",并将切断"钓鱼执法"的源头。

《规范》明文禁止行政执法人员"钓鱼"执法行为;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

什么是钓鱼执法,这样违法吗?

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或者看到“钓鱼执法”这个词,怎么理解“钓鱼执法”呢?钓鱼执法通俗的理解就是”诱人以罪“。

什么是钓鱼?就是鱼儿本身在水里安然自得地游来游去,你弄个鱼钩,挂上鱼食,把鱼儿诱惑的去啃钩,最后把鱼钓住了,却又反过来怪鱼儿咬了你的食。这也是为什么钓鱼执法会被免责的一个原因。例如,警察冒充未成年少女引诱嫖客、FBI冒充恐怖分子拉人搞“恐怖袭击”等等都是钓鱼执法,因为这些是执法人员引诱别人犯罪。

我主观上没有违法意图,由于执法部门的诱惑,导致了当事人才违法的事实。虽然是违法,但是缺少主观事实。违法者应该予以免责。比如大家所熟悉的网约车钓鱼执法,执法者扮演乘客,要求私家车载客,在一定程度上都有钓鱼执法的嫌疑,因为当事人没有这种违法意图。

钓鱼执法是违法的吗?是的。

虽然钓鱼执法原则上为了制止犯罪,而使用故意诱使嫌疑人犯罪的方式,但是,这样得到的证据是违法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一是 ,钓鱼执法不具备基本的违法处罚条件,也就是主观违法意图。

其次,钓鱼执法对违法者和执法者都是有负面影响的,当一个执法者从一个厌倦违法的角色转变成了一个积极促进违法活动的角色,这与执法的本意是相悖的。如果不对钓鱼执法加以禁止,最终将会给公权力滥用造下恶果。

钓鱼执法类似于刑侦中的“下钩子”,但是下钩子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有三个条件:

一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二已经掌握了部分证据;

三下套的行为不作为犯罪行为论罪。

而钓鱼执法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本来有违法的思想而未行动,在钓鱼执法下采取了行动;二没有想法也没有行动,在钓鱼执法的勾引下实施了行动,从两个方面看都会因为钓鱼执法激发社会矛盾。所以钓鱼执法是违法的行为。

“钓鱼执法”的危害

1.对公民的危害

“钓鱼执法”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侵害了公民的知情权与陈述申辩权

“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及财产权。

2.法行政是行使权政的基础,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我们还是要依法行政的,政府就会成为良法善治的实施者,也是我们向依法治国迈出了一大步,如果是钓鱼执法,那么我们的行政权力行使就会被扭曲异化,这样会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行政机关部门会过度作为,或者过度不作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需要经过法律来授权的。如果法律没有授权的权力,那就是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明确自己的法权。这样才是对人民的一种负责。但是往往现实不是这样的,这多多少少有些让我们感到遗憾。

4.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受到严峻挑战。钓鱼执法是没有执法依据的,也就是任意的执法,是对法律权威的一种挑战,钓鱼执法的实质是与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相违背的。就是把一个好人逼成坏人的一个过程。这种执法形式而言,违背了法律的正当程序,我们追求的正义是实质的正义和形式的正义相结合的。

5.行政自由的裁量权失控,行政自由的裁量权有其必要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正当性。如果行政自由裁量权一旦失控,带来的危害也是巨大的。法律的形象是公平正义的,如果法律被公众社会所猜疑,政府的公信力就会遭受质疑,那么在以后的执法过程中就会步履维艰。这样的最后结果无疑就是饮鸩止渴。再就是,权力就是个手段,而不是目的。

6.从引人向善到诱人向恶,我们的目的是惩恶扬善。但是在钓鱼执法的过程中,是诱导人向恶的,这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初衷是相悖的。无疑钓鱼执法的执法者们成为了罪魁祸首。

7.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意识变得淡漠,执法者本身对法律的认识就比一般普通群众认识的深刻,如果普通群众没有及时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再加上执法者的钓鱼执法,会让民众与法产生对立面,这样就会给社会树立一个反面的教材。普通群众只能被动地参与,那么公众在法治社会中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就得不到保障,对于我国合法行政的探索绝对没有任何好处的。

什么叫钓鱼执法

1.钓鱼执法指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违法活动;

2.英美叫执法圈套,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国家应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3.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类似,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严格的控制要求,有一定前提,即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控告罪犯的证据。

什么是“执法钓鱼”?这种做法真的可行吗?

钓鱼执法是采用设套的方式让违法人员陷入法网,将其诱捕,我觉得这种方法可行。

钓鱼执法的定义。

钓鱼执法是指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诱惑之下,从事了违法的活动。这种行为也叫做诱惑,执法人员诱惑犯罪嫌疑人作出一系列违法的行为之后,再将其抓捕归案。

钓鱼执法的方式有多种。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这种方法就是当事人本身就有违法或者犯罪的意向,并且已经实施了,只是没有显示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这种方式就是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违法的意图,但是在执法部门的勾引下,当事人显露出了违法犯罪的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这种方式就是当事人没有任何的违法犯罪意图,但是执法部门采取一些方式让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

我觉得这种方法可行。

我觉得这种执法方式是可行的。因为在办案的过程当中,有一些案件是难以取证的,对于那些难以取证的案件,想要找到相关的证据起诉犯罪嫌疑人,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是很难的。

但如果能够采用钓鱼执法的方式,让犯罪嫌疑人上当之后取得相关的证据,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我觉得这也是在为社会除害。既然是在为社会除害,那这种方式为何有何不可呢?

如果那些犯罪嫌疑人本身没有做那些犯罪的行为,本身没有干坏事的想法,那他们就不会上当,就不会被打个正的朝,他们之所以会上当,就是本身存在着那些歪心思,所以才会让执法人员有破绽可攻击。

钓鱼执法在执行的过程当中有着严格的要求,例如要求诱捕的对象必须是犯罪嫌疑人,并且掌握部分的证据,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我觉得已经对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并不会冤枉一些人,所以我觉得这种方式是可行的。

什么是钓鱼执法?

一、钓鱼执法是什么意思?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二、钓鱼执法的实行方式

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计划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综上所述,“钓鱼执法”是为了遏制一些重大违法行为而采取的极端过激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还是尽可能少采取这种方法,因为大多数的执法者会因此迷失自己,将自己的违法利益追求合理化,是有违法律的本质初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