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流氓的定义为:
1. 从职业方面看,基本属于无业或不务正业者。这些人大都是胡祖德《沪谚外编·新词典》书中浮浪为事者,犹日本谓浪人,北京谓土混混,杭州谓光棍,扬州谓青皮。这是胡祖德为流氓所下的定义。
2. 从行为特征来看,流氓具有为非作歹,扰乱社会秩序的特点。为非作歹,扰乱社会秩序,这较之原本意义上的流氓定义在外延上有所扩大,并且这种意义上的流氓较之前者要晚些。这种为非作歹意义上的流氓,在清代史料中已大量出现。
3. 从道德规范的角度看,流氓主要是以放刁、撒赖、施展下流手法,诸如斗殴、猥亵强奸妇女等恶劣行为,或以此恶劣行为扰乱、破坏社会秩序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