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的民法总则的姓名权

编辑:全民百科 时间:2024-01-13 22:19:09

民法总则对于姓名权有以下规定:《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 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 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 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