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时安置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置换;二是就地或异地房屋置换安置。
无论是哪种安置都要确定一个合理的置换标准,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执行,除房屋置换外,还要进行相应的一些补偿,这其中有:一、房屋原有的装修补偿。
首先要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拆迁方往往要压低装修评估价值,所有确定评估公司很重要,要找到一家双方都能接受的评估公司来评估,这是评估合理的前提。
二、过渡期间的安置补偿(货币置换的除外)。
从搬出被拆迁房后到得到安置房这段时间居住(或原房出租)的费用补偿,补偿的标准按当地或同一地区的租用费用标准,按逐年递增的标准,取一平均值而确定补偿标进行补偿。
三、搬迁费用补偿。
按照当地搬迁的费用标准确定补偿费用。
四、办证费用补偿。
这里包括有新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办证费用,其中还有房屋大修基金的缴纳补偿问题,都要进行明确,原则上在原有房屋面积内的费用由拆迁方承担,超出原有房屋面积的部分由房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