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初期,海南废道设公署,后经改行政督寨区、特别行政区。
解放后,海南改为行政区,设行政区公署,1988年,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成立海南省,行政区域包括海南岛和散布于南海的西沙、中沙、南沙等群岛及其附近海域,并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
海南建制的演变,自汉初在琼崖置郡县到1988年建省,历时2098年。
随着朝代变更,地名也常有改变,故海南地名有称“崖州”、“琼州”、“琼崖”。
在诗文和题词中,有称“海外”、“南极”、“天涯”、“海角”、“南天”等。
“海南”一名在宋代才常有出现,民国之后普遍使用,其正式作为海南地方政区的称谓是解放后的1951年,称“海南行政公署”,1988年建制升格为省,称“海南省”,简称“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