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退学安置办法如下:
1. 青年学生入军事院校,在三个月内经过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取消入学资格,未取得学籍,军籍者属于高中毕业生,返回原户口所在地,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按待业青年对待。
2. 经批准退学的学员,发给退学证明,并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家居农村的回乡,家居城镇的参照文件办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当年度退伍义务兵一起安置。
3. 勒令退学的学员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员不发给学历证明,除开除军籍者外,按照士兵退伍办法办理,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
4. 因公因战致残不宜继续学习者,按有关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军事院校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由入学前户口所在的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照残废军人退出现役规定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