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打人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 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寻衅报复打人者:
1. 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 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 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