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只要不要满足禁止装让情形就有效,禁止转让情形有:
1. 转让转租人未取得公有住房租赁的合法证件。
2. 属于代管房产及其它需落实政策的房产。
3. 使用权纠纷或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租赁纠纷尚未解决。
4. 承租人损坏房屋结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要求其修复而尚未修复。
5. 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
6. 转让成套住房中的一部分。
7. 同户居住的其他使用人(含临时出国、参军、在大中专院校求学、劳改、劳教人员等)持有异议。
8. 转让后,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
9. 转让转租公房的全部面积超过可享受住房标准。
10.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禁止转让转租的其他情形。
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是以调剂住房余缺,提高房产使用效能,有利于承租人改善住房条件为目的,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依规定转让转租的原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