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经1999年4月26日国土资源部第6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2012年6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发布。该《办法》分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管、法律责任、附则6章32条,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1. 延长开发动工的期限。
2. 调整土地的用途和规划。
3. 政府安排临时使用。
4. 有偿回收。
5. 进行土地置换。
6.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未开发动工的,按以下方式处理: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按照土地的出让价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未开发动工满一年的,经批准后无偿收回提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