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2. 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 产假满30天内,由上述人员协助办理待遇结算。
4. 申报生育津贴和营养补贴,填写相关表格,交资料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
1. 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协助办理。
2. 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 产假满30天内,由上述人员协助办理待遇结算。
4. 申报生育津贴和营养补贴,填写相关表格,交资料办理。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婴儿出生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