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