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辞急工的概念,不管因为有多么着急的原因当时就要离职的,都应该结合当时的情况和用人单位沟通好的,再着急也不能直接走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当中没有辞急工的概念,不管因为有多么着急的原因当时就要离职的,都应该结合当时的情况和用人单位沟通好的,再着急也不能直接走人。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