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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抗辩权是否存在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基于合同双方互负债务的情形下,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单务合同只有一方有义务,因此抗辩权并不存在。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对不安抗辩权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 丧失商业信誉;

4.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